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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地税发[2009]54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23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条款失效]

    琼地税发[2009]54号                 2009.4.2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自2015年3月31日起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其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个减负”的精神,方便纳税人集中报税,现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如下:
     
    一、[本条款废止]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二、资源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请各直属局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征收系统有关申报期限的修改和在各征收场所的告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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